法人股東股權處置,選擇股權轉讓還是收回投資,哪個方式更節稅
? ?【案例】
甲公司(一般納稅人)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其與自然人A、B共同出資設立乙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權,后甲公司由于資金緊張,需要對其持有的乙公司的30%股權進行處置。
假設股權評估價值為100萬元,實際取得資金為50萬元,賬面累計未分配利潤為10萬元,累計盈余公積為5萬元,請問,是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還是收回投資的方式處置股權更節稅?
【股權轉讓方式】
1.增值稅
參照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相關條款,當中對于列舉的增值稅應稅項目中不包括“股權轉讓”。
因此,不涉及增值稅的繳納。
2.企業所得稅
參照國稅函[2010]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p>
在上述案例中,應納稅所得額=50-100*30%=20(萬)
應納企業所得稅=20*25%=5(萬)
另外,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相關規定:
“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3.印花稅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
“屬于‘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所載金額0.5‰貼花繳納印花稅?!?/p>
在上述案例中,應納印花稅=50*0.5‰=250(元)
4.契稅
參照財稅[2018]1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相關規定:
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p>
【收回投資方式】
1.企業所得稅
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相關規定: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
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p>
也就是說,收回投資時允許確認留存收益對應的部分屬于免稅的股息紅利所得,而股權轉讓時不單獨確認留存收益對應部分,直接認定為股權轉讓所得。
在上述案例中,
應納稅所得額=50-100*30%-(10+5)*30%=15.5(萬)
應納企業所得稅=15.5*25%=3.875(萬)
由此可見,本案例中收回投資的方式處置股權更節稅
這里給大家一個建議:如果股東是企業或法人,在發生轉讓股權時,為了實現少繳納企業所得稅,則可以先將留存收益進行分配,降低凈資產,再轉讓股權,從而降低轉讓所得,減少企業所得稅。
上海昶盾 24H 聯系電話: 18221346708 趙經理 (專業咨詢,答疑解惑)
下一篇: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申報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