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土地、廠房、機器設備轉讓出售如何納稅
問:某企業(一般納稅人)破產清算,將土地、廠房(營改增前自建)、機器設備轉讓,給政府的城投公司土地和房產,樹木、機器估價格均在資產評估報告上分項列示,該企業早已沒有員工。
該問題中包含以下難點,下面逐一進行解析(土增、企業所得稅等其他稅費按規定征收)
一、是否適用重組增值稅不征稅政策?
根據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但案例中的企業破產清算,只轉讓資產,不轉讓負債(走破產程序),且早已沒有員工,不滿足增值稅不征稅的條件。
二、自建房產,土地轉讓要不要分開計算繳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三、銷售不動產
……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p>
又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八項第2目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因此,該企業轉讓不動產,無論房屋和土地價款是否分開計算,都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由于是自建房屋,不適用差額納稅規定,即不能夠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
三、地上的綠化樹木適用什么稅率?是否需要與土地一起合并計稅?
銷售樹木的現行稅率為9%,樹木如果單獨計價,可參考總局2011年48號公告規定,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樹木如果不單獨計價,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屬于土地附著物。
因此,綠植如果單獨計價可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不單獨計價的,應與土地、房屋一起合并計稅。
四、銷售機器設備,按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處理。
一般納稅人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一般計稅時,稅率為13%,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適用簡易計稅時,可選擇減按2%征收,并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選擇放棄減稅,按3%征收,可開具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計稅的情形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增值稅轉型改革前購入的固定資產;
(二)身份為小規模納稅人時購入的固定資產;
(三)原營業稅納稅人營改增前購入的固定資產;
(四)購入的固定資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稅。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從上面這些規定和實例可以看出,企業發生股權投資和改組活動稅收籌劃的原則是,盡量多發生股權交易,將非股權交易控制在法定確認應稅所得的比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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