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有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與個人住房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整理如下,供大家學習與參考。
(一)個人轉讓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免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第三條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自用5年的界定
國稅發[2007]33號文件所稱“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2.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認定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
3.出售商業用房不得享受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稅的優惠政策
國稅發[2007]33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出售商業用房取得的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得享受1年內換購住房退還保證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稅的政策。
(二)離婚析產分割房屋產權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四條關于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征稅問題規定:
1.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3.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其購置時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執行。
(三)符合條件的房屋贈與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財稅[2009]78號第三條規定,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個稅法修訂后,《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將該處“其他所得”改為“偶然所得”。
(四)房屋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第一條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第五條規定,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一條第七項規定,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個人出租房屋減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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