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優惠年底到期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 ,以下簡稱“25號公告”)第三條規定,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換句話說,面向所有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人的免征優惠即將到期。
目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在我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另一類是在我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其計算公式是:文化事業費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需要注意的是,廣告服務、娛樂服務的計費銷售額,是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增值稅稅額,不能將賬務上的銷售收入簡單當作“計費銷售額”。
舉例來說,2020年10月,A廣告公司完成一項廣告宣傳業務,收到價稅合計32萬元(不含稅制作價款30萬元,不含稅價外手續費用0.19萬元,增值稅1.81萬元)。假設該公司期初沒有減除項目金額,也沒有預繳金額。2020年10月,A公司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計費銷售額:30+0.19+1.81=32(萬元),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320000×3%×50%=4800(元)。根據25號公告 ,A公司該筆業務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免繳范圍有明確規定
相關繳費人,提供的服務須符合享受優惠的范圍。
根據現行規定,提供廣告服務和娛樂服務應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中“廣告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內的服務。筆者提示,嚴格遵循《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判斷提供服務范圍,不可人為擴大或者縮小。
“廣告服務”方面,廣告代理、發布、宣傳、播映、展示收入,都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而廣告策劃、設計、制作、咨詢,實際上屬于“文化創意服務”中的“設計服務”,所以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朵N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對娛樂服務進行了正向列舉,如果不從事列舉項目的主體,則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此外,提示相關主體及時辦理減免申報。目前,部分省(市)的電子稅務局征收系統已在《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營改增)申報表》中設置了25號公告政策提醒功能。繳費人須按規定申報期限自行申報享受免征優惠,并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包括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附列資料《應稅服務減除項目清單》、已繳稅費的完稅憑證(繳款書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的原申報表、產生退費的申報表等。
特殊規定值得關注
2020年已迎來最后兩個月,待25號公告到期后,繳費人在關注該政策是否延續的同時,也須關注相關特殊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規定,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同時,《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規定,2019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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